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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已经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实施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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