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