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