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