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