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价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