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仿制被批准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