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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未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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