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