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