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