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法本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