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