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