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