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如实统计有关医疗业务信息和数据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苏州市政府令第9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统计有关医疗业务信息和数据,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项目向统计部门上报及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