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传染病、性病诊疗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苏州市政府令第96号)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传染病、性病的诊疗活动。 除急诊急救外,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