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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公示执业信息行为和未如实定期统计上报有关医疗业务信息和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7年苏州市政府令第96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科室分布示意图、收费标准、医务人员照片公示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的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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