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统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局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