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统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