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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司法局
项目名称 对律师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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