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司法局 | |
项目名称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