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司法局 | |
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