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水务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