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水务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