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水务局 | |
项目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