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