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项目名称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