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扫码登录
决定部门
请选择决定部门
查询
  • 全部部门
  • 苏州市委编办
  • 苏州市档案局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苏州市教育局
  •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民政局
  • 苏州市司法局
  • 苏州市财政局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苏州市商务局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体育局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苏州市审计局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统计局
  • 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苏州市气象局
  • 江苏省苏州市烟草专卖局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苏州市税务局
  • 张家港市
  • 常熟市
  • 太仓市
  • 昆山市
  • 吴江区
  • 吴中区
  • 相城区
  • 姑苏区
  • 苏州工业园区
  • 苏州高新区
<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对造成水、大气污染事故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信用查询
企业专用
信用报告
异议处理
信用修复
微信公众号
智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