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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项目名称 对违反太湖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 第四十五条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第四十六条 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三)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罚。 【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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