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审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