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审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