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审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