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审计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