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办法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九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接业务: (一)具有甲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所在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审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人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审查资格。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