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