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项目名称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