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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 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四) 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 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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