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项目名称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版)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