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项目名称 | 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 拒绝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 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三) 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