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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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