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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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