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