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