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