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提供给农业使用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