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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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