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