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的,或者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的,或者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禁止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