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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项目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13)37号)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将省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不再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不再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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